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