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法律主观:
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二、物权的调整范围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篇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不同标准有以下几种类别: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不当得利 之债、 无因管理 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