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
区际冲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国内部各地区不同民法间的冲突,而国际私法则以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为其调整的对象,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性质的涉外法律关系应适用何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区际冲突法是指用以解决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法律冲突法本质上是多法域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法,这与解决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不同。
区级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区际冲突法实际上就是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区际之间民商事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渊源只能是国内法;
2、区际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国内的法律关系,不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3、公***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些,而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
4、至于冲突范围的结构,就是冲突规范的构成,都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两者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