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二次抵押了被别人起诉了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房子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被起诉后,如果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强制执行。并按照抵押权的顺位进行清偿,抵押财产超过财产价款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因为债权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执行阶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先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因为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的问题,那么涉及到抵押权行使的顺位问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确定各抵押权人的先后顺序。一般规则如下: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超过财产价款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