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在户口本上写的却是生女,要断绝关系,依法律该怎么办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方法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民政部门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4]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注意事项

解除注意事项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 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公正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解除效力规定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同生活所形成的***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你表述的不是收养关系解除,依据我们收养法,在民政登记后收养关系才成立,无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户口变更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构进行申请,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最好的证据是进行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