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无碍化建设,办法一***五章,包括总则,无碍化设施建设,信息无碍化建设,无碍化社会服务和保障监督。以法律化手段更好的明确了对残疾人的保护,让残疾人的生活不异于常人,更好的享受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1.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2.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4.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情况有:

1.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

2.国家机关的公***服务场所;

3.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景区、公***卫生间等公***场所;

4.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影视等单位的公***服务场所;

5.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等公***交通服务场所;

6.金融、邮政、公用事业、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

法律依据:《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建筑、公***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服务场所在竣工验收前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无障碍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