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更好的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