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的法律规定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对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下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涉嫌存在转移、隐匿、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未发现的;

(四)执行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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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