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什么罪会判无期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相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一、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由于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故羁押时间也不能计算在作为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3、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减刑、假释,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积极改造。因此,无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国家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有期徒刑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三、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
1.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应当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庄严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理应同时剥夺这种庄严的权利,以表示政治上对其惩罚和否定。
2.防止死刑罪犯遇赦、无期徒刑罪犯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被假释出狱。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类罪犯被赦免或者假释以后仍享有政治权利,还可以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
3.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虽然被剥夺,但有些权利,却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例如,罪犯以前有著作,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这类罪犯政治权利终身,就有了禁止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