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执行通知书的程序

法院执行书送达通知是给被执行人的,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一般以以下形式送达:

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

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4、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

5、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滞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

7、公告

8、被执行人为其他国籍的,可通过大使馆转交。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

法院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