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律法规时间规定
噪音法律法规时间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预防措施:
1、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主要是增加隔音材料或者消声、吸声装置。比如在建筑施工中将机器或振动体的基础与地板、墙壁联接处设隔振或减振装置;对于高温、高速 气流条件下的噪声可用微穿孔板、多级扩 容减压消声器等;
2、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防噪音耳罩或防噪音耳塞。对处于强噪声环境下的施工人员,企业应发放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他们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
综上所述,噪声是生活中和工作中使人不舒适、厌烦以至难以忍受的声音,它通常是各种不同频率和不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的组合。生产环境中产生的生产性噪声又称工业噪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