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间征收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 清算 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