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第三条 古城保护的对象:

(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古城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

(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

(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中的具体工作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和保护名录、实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或者委托其进行评估论证。第八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与古城保护利用相关的规划、管理、运营,历史建筑修复、传统民居修缮,历史文化研究传承等方面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古城保护利用所需资金,需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安排。第十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信息在内的古城保护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保护利用工作的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十二条 每年的7月15日为绍兴古城保护日。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古城保护利用总体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地段的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消防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