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法治思维推进气象事业发展
《气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气象事业步入了依法发展的轨道。
中国气象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气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具有普遍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加快推进气象立法工作。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先后制定、修订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25部部门规章,现行有效16部。
自《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人大、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气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截至今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部分市***计出台地方性气象法规82部、政府规章110部。这些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对于规范气象社会活动和行为、强化气象社会管理和公***服务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气象标准是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中国气象局先后成立了14个气象领域的全国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地方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了以管理机构、研究机构、技术组织以及标准编制和实施单位为主体的工作体系,建立了由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成的覆盖气象工作各个领域的、分层次的气象标准体系。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气象国家标准达54项(其中强制性标准4项),现行有效的气象行业标准236项、气象地方标准270多项。门类齐全、结构清晰、涵盖气象主要业务服务领域的气象标准体系开始形成并逐步完善,气象标准化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