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干什么的?
问题一:法院是干什么的 法院是在现代国家中职掌审判、解决争议、解释法律、执行司法权的机关。负责审理人与人、人民与 *** 或 *** 各部门之间的争议,并作出判决。随各国采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构。一般来说,法院以追求正义和公平为标准。
问题二:法院 刑厅 是做什么的 那是法院“刑庭”,就是“刑事审判庭”,是对“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罪?罪有多少重?要不要判刑?要判几年刑?要不要罚金或没收财产、或剥夺政治权利等的一个审理、判决刑事案件的办事地点。
形事案件,就是犯法严重,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案件。例如如果打人了,轻微伤的话,就不要判刑,只要赔点医药费,不要坐监牢,这就不算是“刑事案件”。如果打人伤严重了,达到“轻伤”的程度(某个部位有一定的障碍,或者面部不好看了),就要判刑,重的坐监牢。那么,打人了,到底要不要坐监牢呢?不是互说了算,也不是我说了算,要法院说了算。法院怎么知道打人的人有罪没罪、最有多重?那就放在“刑庭”里面,由“刑庭”法官调查、了解、最后作出判决。
问题三:法院干部是个什么职务 无非就是“局级”“处级常“科级”,不过,你们如果是刚被招收的,只能是“一般干部”职称,无非就是“科员”而已。
问题四:检察院和法院什么关系?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是我国的法矗监督机关。在刑法中,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并且,如果对于判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如果检察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再审。
问题五:法院和法庭有什么区别? 一、专业的解释:
■法庭: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法庭。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二、通俗的说法
①订机构而言:法院很好理解,就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由各级法院设立的机构,也就是直接受理、办理各类案件的具体机构;有根据业务分工来设立,有根据管辖范围来设立。
②从业务角度而言:法庭就是具体承办案件的机构,比如:法院内设立的经济庭、民事庭、行政庭等可以看作是具体受理相对应案件的法庭;另外,有的法院管辖范围较大,为方便群众,在辖区内设立XXX法庭,相当于该法院的派出机构。
问题六:法院科员是干什么的 科员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个内部编制和级别,这个与工资待遇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科员,就肯定是编制内的员工。而书记员、法官助理以及单纯的行政人员,那些浮只是工作职位的名称,两个属于不同的范畴称谓,也就是说这个人是科员,同时也可能是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
问题七:法院是什么单位类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 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问题八:法院是什么行业 司法机关。
问题九:上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 在一起简单的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败诉方的大股东、曾经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和政法委书记的某老同志“出面”,本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也被剥夺,由于最高法院指令再审,该案在历经7年多以后,才于今年实现了“迟到的正义”。 报道说,在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胜诉方的执行申请后,却得到了广东省高院“暂缓执行”的电话通知。正是由于这一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导致胜诉方的正当权益无法及时实现。 该案的荒唐之处不仅在于“人情”,更在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错位。 本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广东省高院一个电话,就将下级法院的合法执行行为给“暂缓”了,这说明广东省高院对下级法院有“权威”,而正是这种权威,反映了当前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不正常状态。 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所谓领导关系,是指被领导者对于领导者的指令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所谓监督关系,是指上级不能对下级直接下指示,即便发现下级有不合法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纠正。功述案件中,一审法院对广东省高院违背法定程序的电话指示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的事实,恰恰表明广东省高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有了错位―――从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类似上述错位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下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喜欢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请示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这是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决定的。所谓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法律逻辑对案件做出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并依此做出判决。万一判决错了,还有上级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更正。 仔细分析两审终审的制度我们就能发现,在上诉案件中,只有二审法院的法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和评价,才可能得出一个独立的结论。如果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示了上级法院,并将上级法院的意见纳入到一审判决书中,这就意味着上级法院的意见已经提前进入了一审判决书。那么,如果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时候,上一级法院很可能按照自己既定的意见―――也就是已经表现在一审判决书中的意见做出终审判决。如此一来,两审终审的制度从实质上落空了。 也许有人会认为,一审法官如果判断不准,提前请示上级法院,有利于防止错判的发生,这样有什么不好呢?从表面上,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这样做,却是从实质上使两审变为一审,这是违背法制原则的。在现实中,笔者就曾看见一些法官劝慰上诉人或者申诉人说:你的案子我们早就知道了,这个判决没有错,你还是别上诉了吧。这些话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二审法院的法官已经提前将自己的意见表达于一审的判决书里,从而使当事人失去了获得二审救济的机会。 如果认识到了法院关系错位的危害,法官们就会知道,哪怕遇到的案件有再大的疑难,也不应向上级法院请示。既然自己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应当有独立的样子。与其通过请示让当事人失去真正得到二审救济的机会,不如独立做一个可能是误判的判决。因为即使是这样,当事人仍然可能通过二审获得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