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会承担什么责任?
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经营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一万元以上的个人;单位违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从事非法经营,违法经营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或者销售具有烟草注册商标的假冒烟草产品,或者直接参与烟草产品的非法经营,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技术等设施和条件,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产品和非法经营烟草产品;运输假冒伪劣烟草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