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开除公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近年来,有关 教育 部门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监管非常严格。有些地方规定:“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

虽然,如此严格的规定,亦没有彻底的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但从一定程度扼制此种不正之风。“乱世用峻法”,也许适合于此处。

不过,在此,我们想反问一下: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开除公职,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查询了有关法律,发现此规定确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有相关要求。

就目前而言,关于教育和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诸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都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只是部门规定有具体要求,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教师有偿补课屡禁不止,由此不难看出根源所在。

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开除教师是相当重大的处分,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依照部门的规定就强行开除一名教师,确实应该慎重。

作为教师和家长,我们不反对学生补课,但是旗帜鲜明的反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现行人才选拔制度,高考制度的存在,让补课培训市场潜力巨大,如何进行管理,规范和引导,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堵”不能解决问题,“疏”才是解除教师补课的王道。

教师就是普普通通的人,不会忘记自己的职业操守,更不会置法律于不顾,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和理解教师和教师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