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新闻报道中的权利和义务?
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法治经济,也即用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离理想状态的法治经济还有较大的距离,但法治经济毕竟是一个理想目标,我们必须不断向它靠拢。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为我们追求这一目标提供了国内环境的要求,而加入WTO,也为我们追求这一目标提供了国际环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探讨,在娱乐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和娱乐界人士如何既享受新闻权和成名权,同时又履行与此相对应的义务。
1、新闻媒体自由地享受对娱乐界人士新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保护娱乐界人士人格权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享受都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娱乐新闻,甚至也可以报道他们的隐私和绯闻,但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这种隐私和绯闻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这些隐私或绯闻与他们的演艺活动有关,由于他们比其他社会公民更多地享受了成名权,所以应该放弃一部分隐私权来求得与成名权的平衡,这是出于受众“公众兴趣”的需要;或者,这些隐私是他们主动曝光的,即主动告知新闻媒体的。隐私权的特点之一,即隐私权的可使用性,放弃隐私(即自曝隐私)是他们行使隐私权的表现方式之一,就像名人常在自传中大曝自我隐私一样。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在报道娱乐新闻时,不该非法侵害娱乐界人士的隐私。
2、新闻媒体报道娱乐新闻时,不应放弃对高尚道德理想的追求。
新闻媒体负有自身的社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需求、受众的需求应该得到尊重,但这种尊重也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受众那些与主流社会道德理想相左的需求,不应在我们的新闻媒体中得到满足。对此,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有规定。对这些规定的违反,不仅是非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3、防止娱乐界人士利用新闻媒体实现个人利益。
我国的社会制度保障着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着可以借助媒体成名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享受应以不侵害社会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一些娱乐界人士借助新闻媒体炒隐私和绯闻,从社会权利的角度分析,是过度侵占媒体资源的行为,如果任由这种局面存在,将严重地影响媒体的地位,最终会造成社会权利的失衡。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分析,娱乐界人士恶炒隐私和绯闻,会造成受众接受的信息单一化,影响其获得多样化的其他信息,最终会造成社会其他公民社会知情权的失衡。
4、用法律手段结束(平衡)娱乐新闻报道中的权利和义务博弈。
在张铁林性交易案中,娱乐新闻的当事人是以起诉并最终胜诉的方式,结束了一场权利和义务的博弈。这是在无可奈何的状态下,求得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结局。这样的结局,可以阻止周璇们借助媒体的炒作来获得法外的权利(未有更多付出而获得更多的知名度)。当然,这样的例子比较少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恶意的炒作大多不是以法律的方式作结,而是用不了了之的方式作结的,这也是娱乐界人士敢于一次次“博出位”、“炒绯闻”的重要原因,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得借助法律的力量。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新闻媒体面对炒作时可供选择的方法有:
方法之一:保持沉默。恶意炒作追求的主要结果是媒体报道(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只要“混个脸熟”就行。面对娱乐界人士及其经纪人的恶意炒作,保持沉默是媒体最有风度,也是最有力的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媒体的这种沉默权。
方法之二:主动评论。面对恶意炒作,媒体不应“有闻必录”,而应主动评论,激浊扬清,让居心不良者的计谋大白于天下。黄健中性爱录音带事件发生后,《扬子晚报》除了先后报道张钰、黄健中双方的声音外,还发表了《某些人该补廉耻课了》的评论,对演艺圈“以性博名”的不良做法提出了一针见血的批评,表达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这样的做法,也符合权利和义务平衡的法律要求。
方法之三:还原事实。保持沉默并不是对娱乐新闻不闻不问,而是在恰当的时候 ,推出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新闻,揭露恶意炒作者的手法,使这些屡试不爽的手法失去效用,从而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尊严。报道事实真相,这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主要功能,我们必须认真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