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