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程序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其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复议监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和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一)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行政复议监督以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为价值取向,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事项的审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达到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点和有力保障。
(二)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启动程序的前置条件,以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主要工作内容,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申请人任何费用,直接体现了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要求,是实践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十分重要的工作领域和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不仅要维持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认真履行,不得因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正是由于行政复议监督的权威性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性,从而确立了行政复议监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据统计,我省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在撤回申请率、撤销率、审结率方面,要比行政诉讼案件分别高出2.57个百分点、4.97个百分点、4.64个百分点;在维持率方面,行政复议案件要比行政诉讼案件低7.96个百分点。这就说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比行政诉讼制度,在程序上更快捷、实用,对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救济功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寻求法律保护。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经过认真审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行政复议监督必然有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利于化解、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总体缓和,减少信访案件,特别是减少目前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安定团结,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因此,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地加强了行政复议监督。其主要现状是:
——行政复议受案办案情况。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占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92.53%;不予受理1091件,占5.60%;其他处理364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
——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情形。从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2839件案件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从申请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有1478件,占受案总数45.87%;不服行政许可的124件,占3.85%;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259件,占8.04%;不服行政收费的150件,占4.66%;不服行政不作为的69件,占2.14%;其他1142件。二是从被申请人身份看,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以市、州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6件,占1.12%;以省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22件,占0.68%;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4件,其他25件。三是从审结情形分析看,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的19.09%;维持的1355件,占47.73%;撤销的447件,占15.74%;变更的73件,占2.57%;确认违法19件;责令履行29件;其他类179件;未审结195件,审结率93.13%.四是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有24类。公安类有599件、工商类374件、土地类303件、城建类112件、劳动类89件、林业类83件、交通类56件、技术监督类47件、卫生类36件、环保类22件、水利类20件、民政类19件、矿产类15件,其他10件以下的类别有:税务、物价、农业、计划生育、审计、司法、教育、文化、人事、新闻出版、财政等。
——行政复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复议监督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今年1月至7月,省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9件,加上去年结转的5件,***54件。从案件的受理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受理案件增多。案件的受理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6.12%;受理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45.45%,超过了去年全年的受理案件数。二是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增多。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近20%,其中岳麓区天顶乡505户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裁决案,申请人数高达1679人。三是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增多。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6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12.24%。四是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增多。申请人不服征地审批、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的处理、发放或注销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有38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70.37%。五是首次受理了涉外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湘五一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长湘伍家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四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案,申请人就是英属维尔金群岛的企业。六是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代理的复议案件增多。收到的5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有近70%的申请人请了律师作代理,其中长湘五一路桥公司、长湘五家岭投资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通告》案和岳麓区天顶乡505户、1679名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裁决案的申请人都是到北京请的律师作代理。
(二)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积极受案办案,老百姓寻求救济的渠道畅通。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人员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依法受案办案,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的畅通,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其中,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222件,受理2839件,审结2644件。在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55件,占47.7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542件,占19.09%;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568件,占20%.有效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老百姓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如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除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外,却缺乏强制性规定。为防止和减少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发生,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实实在在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复议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监督力度,确保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真履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如长沙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清理,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的7件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向被申请人下发督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在督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好复议决定并报告履行情况,使原未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了执行。攸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对已被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与被申请人单位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交换意见,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之处,督促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通过多年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各级行政机关普遍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的严格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监督,其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其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适当与不当、对与错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四是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推进了制度建设。近年来,湖南各地在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注意发现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如郴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发现郴州市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城市规划缺乏详细的技术规范要求,在审查结案后,建议市政府制定相关的规定,市政府采纳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建议,很快出台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填补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空白,推进了该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建设。
(三)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较好的功能和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复议监督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热衷于运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不大注重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手段解决问题。有的甚至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不依法受案,办案质量不够高。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强调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困难,或者是疑难案件,怕把握不准,怕当被告,不依法受理。第二,不及时审理。有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不及时依法审查,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结案的较多,有的案件最长达一年半之久才结案。第三,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对需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告知;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不按规定报批等。第四,不依法公正裁决。个别地方因怕当被告或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维持,缺乏公正性。据了解,有一个县一年受理了60多件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决定。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以及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只有1个人,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还有的部门既无机构又无人员,使行政复议工作失去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都没有编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大部分办案人员因行政复议案件大幅激增,工作辛苦,加上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又无办案津贴,难以留住人,行政复议专业队伍无法形成,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四是行政复议经费与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落实到位。全省除个别地方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基本有保障外,大部分地方的行政复议经费处于紧张状态,大多数地方根本没有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全省122个县(市、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看,2003年全省有11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2004年又有19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城市区14个,占19个县(市、区)的73.6%。而永顺、双峰、宜章、祁东县和冷水滩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均超过30件。
三、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理解《纲要》精神,抓住行政复议监督的关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0条提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行政复议监督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必须遵循的准则,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纲要》的精神依法受案办案,公正裁决,积极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和当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公平“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要积极探索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探索建立较完善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监督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二) 狠抓制度创新,探索行政复议监督的新方法、新方式。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监督的新特点、新方法,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完善办案程序,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六是建立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三)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实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是行政复议监督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无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受案办案,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引入听证机制、专家论证机制,或者进行公开审理,以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及时办理简易案件,充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目的。据统计,2004年我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这些案件中特别是县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简单、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就有可能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使行政复议真正做到公正、及时、便民,对简易案件应简化办案程序,直接迅速处理。既保证办案质量,又方便快速,真正树立起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复议监督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已经并将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许多高素质人才去研究和探索。同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不容有丝毫懈怠和差错。而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大幅增加,难度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压力与责任也越来越重,这些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人员显得更为突出,从我省2004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全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这就说明71.57%的复议案件发生在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任务非常繁重,但恰恰相反,目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十分薄弱。所以,必须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把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力量和提高人员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思想好、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同志选拔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来;要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建立定期培训或轮训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方式。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调解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民事争议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本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没有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因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情况下,或者各方当事人相互放弃某些权利,调解才有可能,无权利放弃即无调解。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虽然他们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作为申请人处于受行政权支配的地位。被申请人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没有实体上的自由处分权。而受行政权力支配的申请人更无权参与国家权力的处分。如果承认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则意味着允许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分法律赋予的职权,意味着国家利益、公***利益可能被出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曾经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办结的17124件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309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其中2004年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19.09%,比前几年略有增加。在这些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是通过办案人员解释使申请人明晓了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要求不正确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之外,几乎都是因为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背后,是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如指出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说服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等。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实际上采取了协调的方法,通过调解结案的。因此要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行政复议实际,继续探索行政复议调解结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础政权组织,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大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在基层,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大量的行政争议发生在这个层面。据统计,2004年,全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10.30%.行政诉讼案件以乡镇政府当被告的有40件,占4.9%;县级政府部门当被告的369件,占45.17%;县级政府当被告的193件,占23.62%.从以上情况看,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和政府部门当被申请人、被告的比例分别高达81.87%、73.69%.可见,县及县以下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层级监督功能,依法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