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的特定关系人-案件回顾
法院查明:伍伏秋在担任硚口区汉水桥街办事处主任和工委书记以及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索取及收受贿赂款34.6万元。
伍伏秋受贿金额中有20万元与情妇程某有关。程某借款20万元买房不还,伍伏秋找关系撕毁借条,债务就此一笔勾销。法院认定程某系伍伏秋“特定关系人”,程某收钱视同伍伏秋收钱。
2005年,伍伏秋和陪唱女程某相识于夜总会,次年两人发生性关系,此关系持续两年。两人还相互买过衣物,经常相互慰问。2007年,程某因购房缺钱向与伍有业务往来的一老板借款20万元,未果后向伍伏秋抱怨此人小气。后来,伍伏秋出面向该老板借得此款,由程某打下欠条。2008年5月,伍伏秋收回此欠条后即撕毁,程也未还款。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同利益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