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中罪行法定原则又分为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以及确定的罪刑法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基本原则理解如下:
一、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 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 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对罪轻、罪重的评判,应当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危害,以及其他各种影响罪犯个人责任大小的因素,使刑罚既与犯罪的客观危害相对应,也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相对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触犯了刑法之后,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职业肯定是有影响的。一般情况下,故意犯罪的人,是公务员或者国企的,会被开除公职的。多数的私营企业也会开除他们公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里是有规定的。对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如果是犯了罪刑满释放以后,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多数是不原意收的。
2、但是,法律没有不允许招收罪刑满释放人员规定的。所以,如果这个罪刑满释放人员,有技术上的特长的话,也是可以被单位招进去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