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是
法律分析:宪法保障。
所谓人权,意思是,只要是人,生而应享有一定的权利。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权利:
生命权和生存权。这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它是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获取权。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天灾人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政府和同类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公正权。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
此外,还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等。但民族自决权常常被霸权国家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而争议最多。
我国明确肯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认为:社会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