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能做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或股东吗?
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做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或股东需要根据实际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定。关于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能做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或股东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并没有限制,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去执行判决或者出现失信等情形的,将会受到一定限制,即使成为了股东也会对其执行股权。
法律分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成为公司的股东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其中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出资。股权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以下内容:(一)财产性为股权最基本属性。股东因为出资的行为,会以实物或者金钱为一定载体,再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的资本。(二)股权是包括自益权和***益权这两项基本内容的。***益权虽然不是纯粹财产权,但是仍然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来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去追求财产的权益。股权自益性和***益性是为股权强制执行的一定物质基础。(三)股权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公司本身是以资本为基础才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所拥有的股份额作为唯一确定的相关标准。由此可知股权是可以自由进行转让的,所以也是能够被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