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生效法律判决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准
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债权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
具体地讲,包括两层含义:
1、优先清偿权利顺位在先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再清偿普通债权;
2、在普通债权中,又优先清偿强制措施实施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再清偿强制措施实施顺位在后的债权人,这也是我们对民事强制执行债权受偿制度一般意义的理解。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理解,应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就是说,我们对处理多个金钱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案件的首要原则,是按执行顺序受偿,实行优先主义原则。
执行规定第93条也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
执行规定第94条是针对均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各个案件的债权额分配,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3、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