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是什么?
一、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10月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国家代表签字并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成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其后,联合国又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建立健全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参与签署和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有100多个。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的《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等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生效至今,经过了8个回合的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项单独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个,另外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
二、法律全球化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不容置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
1.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针对这种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签订和批准有益于维护成员国***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的让步和妥协;另一方面变革本国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跨国资本的准入并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对国民来说,国家就像一个奶妈,管吃管住,国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底;而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成了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的横向联合,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3.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