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的灭失原因
1:补偿型保险严格依照被保险人的花费进行赔付,给付型的保险只看风险事故,不看花费。
比如住院医疗险(补偿型,80%赔付)和住院津贴保险(给付型,100/天)
同样住院5,花费1000。
住院医疗赔偿800=1000*80%,住院津贴赔偿500=100*5
如果住院5天,花费500.
住院医疗赔偿400=500*80%,住院津贴赔偿还是500=100*5
(住院医疗关注花多少钱,住院津贴关注住多少天院)
2:投资连接险固定付出(定额,定期付费),而不固定回报。(依照收益率而定)
万能险固定收益(固定的年金给付,或者固定的死亡/生存给付),不固定付出。(根据收益率的多少,决定不同的缴费金额和期限)
而实际上,二者给客户带来的利益都是由投资收益得多少来决定的。
3:这个比较复杂,可以写很多。您再多给几分?
PS:你把4个原则是什么都写上来,我有点忘了。我就记得最大诚信原则和稳健原则了……
正好有时间:
1保险利益原则。
这一点财险严格按照标的物所有者,或者抵押物的债权人才算有保险利益。这里面是不讲究感情的。且投保限额以标的物价值或者债务金额为准。
但是寿险除了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以债务金额为限额外,其他的人身险投保大多无法直接体现标的物的灭失损失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的经济关系。
自己为自己投保,理论上没有上限。(当然太高了保险公司可以不批)且投保人明显不可能享受保险带来的赔偿。
自己为亲人投保,更是完全出于感情上面的原因,而非利益上的原因。
所以寿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更多的体现的是感情方面的利益,而财险相对更注重直接的经济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这一点对于财险和寿险没有明显的区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如实告知。
唯一的区别在于财险中标的物是无法进行告知的。而寿险中标的物即被保险人也是需要如实告知的。
同理财险中标的物不可能进行欺诈。(一块朽木大喊:“我是上好的木料”?)但是被保险人则可能进行欺诈。(不告知既往病史等等)这会引起很多法律上的争论。
3近因原则
这一点在处理理赔中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如果A事件(责任范围外)明显是因为B事件(责任范围内)引起且必然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反之亦然。
但是实务中,财险的近因往往比较容易确定。(因为触礁导致的渗水,对货物造成浸泡。即使货主没有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因为触礁是明显的近因)
但是寿险中的意外则难界定的多。因为人的生命相对于货物的状况而言要复杂得多。尤其是牵扯到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的问题。(比如到底是心脏病突发还是车祸?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但是被保险人还有别的疾病,***同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何判定?)
4:补偿性原则
这一点与保险利益原则类似。财产险严格按照保险利益限定保额,也严格按照损失界定赔偿数额。
但是寿险的标的物是生命。该生命的损伤和灭失将带来大量的感情上的损伤。而感情的价格是无法衡量的,这就是所谓的生命是无价的。
所以对于寿险而言,保险公司的赔款并不是严格依照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来衡量的。而仅仅是依照保额和伤残程度来计算。而保额的上限各个保险公司则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社会地位,年收入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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