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是什么?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原名查里·德·色贡达(Charles de Secondat),孟德斯鸠是他的男爵称号。他虽然身为贵族,却抨击法国的政治专制,年轻时匿名发表了政治批判著作《波斯人信札》。1728年他被选人法国科学院,后到英国考察两年,回国后辞去官职,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历史名著《罗马兴衰原因论》,1748年发表代表作《论法的精神》,风靡欧洲,被狄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孟德斯鸠是历史学家,他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各个民族的法律都进行了概括。他把造成种种法律的不同原因归纳为民族性格、政体形式、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这些因素的总和就是他所称的法的精神。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不仅是经验事实的概括,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原则。正如他在说明自己的方法时所说的那样:
通过对人的考察,我得到这样一个信念:人类无限多的法律和风俗不是出自偶然的念头,我于是确定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民族的历史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
他所建构的原则就是当时流行的自然法的观念,他的法哲学的特色是说明了自然法的理性基础及其在社会政治中的运用。
从广义上理解,自然法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说:“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实体都有它们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人有人的法。”~切实体都遵循法,即使神也不能例外,造世主对世界的统治依法进行。“因为世界没有这些法则是不会存在的。这些法则是一种确定不移的关系……每一种特殊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不难看出,神的法则相当于自然规律。孟德斯鸠用自然法否认了神迹和启示,使法成为理性可以认识的对象。
孟德斯鸠最关心的当然还是人法。他说:“理智界远不如自然界治理得那样好。”人作为自然实体,受不变的法则支配;但人同时也是理智实体,他的有限知识和脆弱的感情阻碍或改变着法则。因此,人不能成为自己制定的成文法的基础。自然法是客观的“公正关系”,先于成文法的基础。孟德斯鸠承认,在人类进人社会状态之前,有一个被自然法所支配的自然状态,但他没有论述人是如何以及为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他的主要任务是从自然法中寻找他所看到的种种成文法的合理的基础。
孟德斯鸠说,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和生活条件相吻合,是“惟一从我们的存在结构派生出来的”。自然法的应用范围包括和平、自养、互爱和社会生活。战争起源于社会,包括国与国、个人与个人的战争,“战争状态乃是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为了战争和和平的目的而制定的成文法包括国防法。政治法和公民法,等等。成文法要符合建立政府的“本性和原则”,尤其要适应一国的自然状况,因为地理环境决定着民族性格和社会制度。孟德斯鸠着重讨论了气候、土地、海洋对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但这不能表明他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全面地看,孟德斯鸠的观点是,自然法是决定成文法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最终依据,但不同的民族根据自然法决定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时,受到包括地理环境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