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意味着最先占有者取得了从未被主张所有权的物品之所有权,因而它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最早形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并取 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意味着最先占有者取得了从未被主张所有权的物品之所有权,因而它是所有权原始 取得的最早形式。关于无主物之先占取得。 我国现行立法对先占未作明确规定,不动产基 本上不存在先占取得问题,对于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我国立法并未一概予以否认;相反,因先占而取得动产 所有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则普遍存在,这说明了无 主动产之先占取得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法律认可。例如 ,合法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而先占他人抛弃之物也可取得所有权;如此 等等。但依先占取得原则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先占物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 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至于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则非所问。因此,被所有人抛弃之物属无主物,被埋藏的文物 则不属无主物,而遗失物并不当然属于无主物。如为有 主物,则不能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其二,先占物须 非法律禁止占有之物。其三,先占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不能依先占原则而取得,因其所有权的取得, 须经登记。其四,先占物须在先占人支配之下。其五, 先占人须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即先占人须有如所有人 那样的支配先占物的意思。如先占人仅有为他人保管的意思,则不能取得所有权。虽然在我国,无主动产之先 占取得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不失为一种所有权的取得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