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损失的赔偿问题

法律主观:

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战争,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现将我司就一实际发生的案例,整理如下,供诸位参考。 1.根据货物到目地港发生货损,需要在收货港解决并索赔的原则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 公司 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发现货损,被保险人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 公证 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要求客人暂时不要提货,船公司会安排验箱、验货 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与码头就将集装箱托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返回堆场,这会使以后的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4.索赔所需的单据 (1) 提单 正本 提单的货物 收据 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相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若有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等其它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另外,小编提醒大家,在货物运转中损坏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积极给自己的货物上保险,这样出现损坏,会有保险公司来帮我们承担一部分损失的。欢迎大家来网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