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综上所述,
法律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缺,农业部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第五十三条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