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吸毒被抓怎么处理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两年。

《中华人民***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扩展资料:

案例:

安徽颍上一“瘾君子”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

李某系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人,常年在外务工,2017年3月份以来,李某因吸食毒品两次被滁州市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责令社区戒毒。李某被责令社区戒毒后,民警多次前往其家中通知其家人,让其接受社区戒毒,但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社区戒毒,并于2018年3月再次容留他人吸毒。

为加强对在册吸毒人员管理,建颍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走访,了解现实状况。2018年9月22日,民警了解到李某已返回家中的信息,及时到其家中将正在睡梦中的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李某对自己吸食毒品、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日,颍上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李某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参考资料:

人民网-安徽颍上一“瘾君子”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