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产权证时,当事人弄虚作假,由谁报案或提诉?
伪造不动产权证是违法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市民千万不要铤而走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部门除没收违法证书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即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行政责任。如果相关责任人有违法所得的,则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证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或者其他事实的凭证,如工作证、结婚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律师证等。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此正告,对假冒权利人或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我们将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坚决使用法律手段维护不动产登记安全及政府公信力。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与他人***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当小心谨慎,保持必要警惕,甄别证书、证件的真伪,避免财产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