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有哪些权力和责任

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 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 联合国在国际***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