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独家庭一次性补贴
法律分析:1.一次性救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救助金标准为每人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每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2.特别扶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按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国家基础标准,适时调整我市标准。 特别扶助金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9月30日前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3.综合保障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购买综合保障保险, 按照最高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缴纳保费,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护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
法律依据:《天津市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五)本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