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事实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权利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2、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