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的四大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1、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3、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4、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即使同样是“决定”,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资料扩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
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
①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