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什么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权。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法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对象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