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案例

涉案精神病人冯某是35岁男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后经鉴定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警方送北京市安康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因冯某涉嫌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海淀公安分局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认定: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被害人林某进行威胁,敲诈勒索35万元,后被抓获。经鉴定,冯某诊断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的相关条件,即要求曾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同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予以强制医疗。

本案中,涉案精神病人冯某虽使用发短信的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人身威胁,但他并未实际实施暴力行为,更未造成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客观结果,因此本案不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强制医疗的相关条件。最终,海淀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