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赠与后不承认

法律分析:口头赠与合同是有法律意义的,但是口头赠与合约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旦出现口头赠与合同纠纷,由于缺乏证据,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赠与合同最好能够有书面条据,出现纠纷也能够更好的保障个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