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已婚员工辞职有何法律依据

婚育状况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对此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婚育状况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系,例如员工配偶就职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等,而员工对此虚报、隐瞒的,法院有可能认为员工违背诚实信用,从而认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招聘和录用条件中均要求员工未婚未育,员工也承诺未婚未育,但后经单位查实员工实际已婚已育,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因为单位以未婚未育作为招聘和录用条件本身就违法,基于此违法基础作出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当然也是违法无效的。2023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以及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在百家号的账号“法眼通世”,其中的专栏《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分各章节具体总结了劳动关系中常见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