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组成不同: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特点不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捐助法人具有两个特征:1、为公益目的而设立;2、法人的财产全部来自捐助财产。捐助法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