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要赔偿流程

法律主观:

小时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发生工伤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索要赔偿。一、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小时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小时工发放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小时工填写的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二、取得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分别按照以下情形赔偿:1.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2)由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向单位追偿。

法律客观: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