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古代中世纪东西方法律发展的特点

作为奴隶制商品经济之上的希腊、罗马法律,与建立在早期农业社会基础之上的东方奴隶制法律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其次,在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和国或贵族***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再次,古代东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浓,不仅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就是埃及、巴比伦等世俗国家,也都宣称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体现;而在西方,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它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认为法必须符合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的核心就是正义,法必须是正义的体现。

最后,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如雅典和罗马***和国时期,既有执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著作等。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这些差异,除了有经济的原因之外,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但尽管有这么多的差异,由于古代东西方国家毕竟都是奴隶制社会,因此,其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相同点,如其法律都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参与,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等。事实上,在古代东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渊源关系,如埃及法和巴比伦法对希伯来法和希腊法有影响,希伯来法和希腊法对罗马法有影响,等等。因此,在分析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差异时,我们不应忘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