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员与群众发生争执 群众脑梗 政府承担什么责任

一、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作为国家领导人,人民把我放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我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同样,作为地方和基层的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是人民把你放在那个工作岗位上,也应当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1、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一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贯彻到日常行为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事事想着人民,处处装着人民,想为人民群众之所想,做为人民群众之所做。2、要铭记人民利益至上。在我们作出决策、发表指令、开展工作的时候,铭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的尺码和标准。坚持为民利民便民,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切实落实各项民生政策,解决群众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征地拆迁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解决与民争利的问题。3、要尊重人民能动精神。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力量的源泉。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努力调动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什么困难也能克服,什么人间奇迹也能实现。4、要关注人民期望愿境。广大人民群众对党政干部、各级官员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烈不满、深恶痛绝,他们期望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期望党员、党员干部时常检点自己的心术、拷问自己的言行,廉洁奉公,清正公道,脚踏实地,勤恳干净地为国家为人民多做事、做好事。二、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为人民服务,就是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党员、党员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人民对美好生活和追求就是奋斗的目标。要常怀为民之心、善谋为民之策、多办惠民之事,在学校教育、劳动收入、看病就医、养老救助、住房改善等方面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要下去调研,接地气、通下情,不要当官做老爷,高高在上,老是坐在办公室里打电话,远离了群众,生疏了群众。要到一些困难多的地方、最困难的地方、问题多的地方去,到一些最偏僻的地方、边远地方去,同群众聚一聚,见见面,聊聊天,到贫困地区走一走,到贫困户家里坐一坐,同困难群众聊一聊,多了解困难群众的期盼,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调研不能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不能光看好的,好的、差的,先进的、落后的都要看,看了困难多、问题多的地方,把情况摸透了,心中更有数,才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三、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为人民服务,就是要牢记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责任感、事业心是党员、党员干部开展职务工作的思想基础,是必备的基本素质。责任感促进事业心,事业心成就责任感。有古人云:“为官避事平生耻。”一个有职位、职务、职级的党员、党员干部开展日常正常职业工作就是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奋斗、就是在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而奋斗,就是在为人民服务,责任重大,征途艰难,挑战频发,考验严峻。有了高度的责任感,就会经常性地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评价,做了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事,就会感到满足和欣慰;如果为官一任,一事无成,甚至是损公败业,就会深感内疚、惭愧和悔恨。有了强烈的事业心,就会有使命感和紧迫感,就会真抓实干、锐意进取,把本职工作当作第一要务,从而产生强大的工作激情、动力和创新力,产生紧迫感和昂扬向前的精神面貌,就会专心致志、全身心地投入到职务工作中去,创造性地开展作,追求工作成绩的最大化、实现担当起责任为人民服务成就的最大化。四、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兢兢业业,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党员、党员干部要担当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必须对工作小心谨慎,认真踏实,必须夜以继日、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勤奋刻苦地工作。1、要讲认真。讲认真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态度,讲认真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大问题,是关系世界观方法论的大问题,是关系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大问题。讲认真就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问题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困难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错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2、要艰苦奋斗。人民群众都“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我们要更加努力地奋斗。要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把为人民服务的民生工作、各方面工作和中央省市各项惠民政策做好、贯彻落实好。3、要转变作风。食君之禄,忠君之事。不能眼睛总是向上,任何事情都要向上看看,向下看看。要经常问问自己,我们是不是在忙着与党的根本宗旨毫不相关的事情?是不是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而工作?有没有一心一意在为老百姓做事情?要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纠正老爷作风、衙门习气,杜绝吃拿卡要那一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工作需要以外,少出去应酬,多回家吃饭,省下点时间,多读点书充电,多思考点问题,多领会点政策,多研究点工作,让自己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让老百姓的舒适度好一点、满意度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好一点。4、要公平正义。社会收入分配、司法行政、机会门道等种种不公平不正义现象已经令人不满,再加上人事制度、干部政策中的不公平现象更是使党群干群关系雪上加霜。社会利益格局矛盾,贫富收入差距矛盾,行业部门待遇矛盾等,加剧了社会基本矛盾,给社会稳定给政府形象给执政基础造成严重破坏和威胁,当引起广大党员、党员干部严重自责和自觉。要着力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与群众真诚沟通,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让群众办事更加便利、得到更多实惠,增强安全感、提高满意度,切身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5、反对“四风”。党员、党员干部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损坏党和政的形象,人民群众很不满意。要经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真真正正地反对“四风”,真真正正地担当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保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自觉,照顾好、回应好人民群众的感受、意愿、期盼,把亲民、为民、利民、富民的事情做好,把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人民公仆”的形象建设好。五、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党员、党员干部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苦、与人民团结奋斗,根本的重要的关键的都就是坚持群众路线,坚守群众意识,坚强群众关系。1、与人民心心相印就是要与群众在一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亲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中央总书记在北京、辽宁、河北、山东、湖南、广东、海南等地,在海军、陆军、空军、边防哨所,在工厂车间、农村田野、学校医院等等地方,和蔼可亲的脸庞、平易近人的微笑、亲切谆谆的话语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农民家黑乎乎的的板凳他坐下了、脏兮兮的猪圈里他去看了,农民那双长满老茧的手他握住了,老工人老技术人员的手他握住了,皱纹沧桑的老脸他面对了,年轻稚气的笑容他面对了,问寒暖、问生计、问安危、问发展,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2、与人民同甘***苦就是要与人民群众一块过。现在我们谈不上说一块苦,但一定要一块过、一块干,保持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工作做好”。其身正,不令而从。做出了示范、树立了榜样。3、与人民团结奋斗就是要与群众一块干。团结人民最好的办法、最好的表现、最好的效果,就是和人民群众一块干。过去讲“同吃同住同劳动”,现在也应该还是可以“同吃同劳动”,试想,别人吃的是家常便饭,你吃的是宴席大餐;别人在干,你却在看。这是怎样的窘境、何等的不协调。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这个道理,一定要牢记在心。说一千道一万,不如真抓实干。真抓才能攻坚克难,实干才能梦想成真。党员、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干部心系群众、埋头苦干,群众就会赞许你、拥护你、追随你;干部不干事、骄奢淫逸,群众就会痛恨你、反对你、疏远你。为官一方,为政一时,要有担当意识,遇事不推诿、不退避、不说谎,勇于承担责任。要艰苦奋斗,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自己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摆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不搞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吃力不讨好的东西。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大胆工作,锐意进取,不要为了显示所谓政绩去另搞一套,真正做到一张好的蓝图一干到底,不折腾,不反复,切实干出成效来。要做焦裕禄式的干部,象焦裕禄那样为人民服务,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您好,属于行政不作为,这个具体要看是什么事情了,是否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损失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把握正确导向是形成积极健康思想舆论氛围的前提。必须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使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成为时代的最强音。新闻媒体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引导社会热点,通达社情民意,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的良好氛围。要深入研究各种受众群体的接受习惯和心理特点,把我们所倡导的和群众所需要的结合起来,把正确导向体现在新闻事实之中,寓思想教育于信息服务之中。要深入研究社会思想动态,从群众的关注点、兴奋点入手,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在与群众的交流互动中引起***鸣。要下力气改进文风,防止把正确导向变成居高临下的空洞说教,变成干巴巴的大话套话,以清新朴实的文风和丰富多彩的形式,使新闻宣传更加生动活泼,更具亲和力、感染力。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热点引导、突发事件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针对人们的思想疑虑,积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积极努力,引导社会舆论沿着理智、建设性的轨道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表明政府部门的立场态度、处置意见和工作进展,最大限度压缩噪音、杂音的传播空间。必须按照有利于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必须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状况出发,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以宣传部门为主导、实际工作部门相配合,以主流媒体为骨干、各类媒体齐心协力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要研究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坚持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核心,有效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的新闻时政类节目,要充分挖掘自身的政治资源、品牌优势、队伍潜力,强化新闻报道与受众需求的关联度,积极关注社会热点,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社会安定团结中心”的作用。都市类报刊和广播电视专业频率、频道,要充分发挥发行量大、覆盖面广、服务性强的优势,不断强化导向意识,主动融入宣传工作体系,自觉承担重大宣传任务,多侧面、多角度地弘扬主旋律。网络媒体要针对青少年和知识分子的特点,注重发挥传播及时、交流互动的优势,做大做强重点新闻网站,办好政府网站,团结商业网站,***同壮大舆论引导力量,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鼓励是政策支持,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并不是替担风险。风险责任只能受益人与利益享有者承担,但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