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出者是谁?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十九世纪著名法学家波洛克·弗雷特里克·巴特爵士(Pollock Sir Fredarick Bart 1845~1937年)

英国著名现代法学家。1871年取得律师资格,1883年至1903年在牛津大学任科普斯法理学讲座教授。1890年曾负责起草《合伙法》(ThePartnershipAct)。1895年至1937年任《法律判例汇编》(theLawReports)的主编,也是《法律评论季刊》(theLawQuarterReview)的创始人之一,并从1884年至1919年担任该刊编辑。1911年任枢密院官员,1921年担任王室法律顾问、海事法院法官和皇家政府档案委员会主席。巴特算不上一个很好的讲课人,但却是非常成功的杰出的著述家。他的著作见于一流法律科学论文中。其著作主要有:《契约法原理》(PrinciplesofContract1876),《合伙法概要》(Di-gestoftheLawofPartnership1877),《法理学与伦理学文集》(EssaysinJurisprudenceandEthics1882),《侵权行为法》(TheLawofTorts1887),《法理学初探》(AFirstBookofJurisprudence1896),《普通法的发展》(TheExpansionoftheCommonLaw1904),《普通法的本质》(TheGeniusoftheCommonLaw1912),《国际联盟》(TheLeagueofNations1920)。此外,1888年与R.S.赖特合写了《普通法上的占有》(PossassionintheCommonLaw),1895年与F.W.梅特兰合写了《爱德一世的英格兰法制史》(TheHistoryofEnglishLaw)。巴特最负盛名的著作是《契约原理》和《侵权行为法》,这两本书成为标准的教材,而且一版再版,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