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简述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积极要件

合同有效存在

继续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只有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要求是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另一方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此外,如果合同的履行涉及到人身关系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内容,也不能强制要求继续履行。

违约方有过错

继续履行的要求是针对违约方的,只有当违约方有过错时,另一方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没有过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

二、消极要件

合同没有约定排除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继续履行,那么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方式,那么另一方也不能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和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排除继续履行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规定,那么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包括合同有效存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有过错;消极要件则包括合同没有约定排除继续履行以及法律没有规定排除继续履行。在实践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