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 )
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法律规范。
休息权属于劳动权的范畴。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通常包括劳动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选择职业权、安全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扩展资料: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我国《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休息的权利。
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