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认为的法律内在道德是指什么
看来兄弟对这个问题不太清晰,我来说说我的看法。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伴随着法哲学发展的始终,一直备受讨论和争议。尤其在二次大战之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是此。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集中反映了两个人的观点。
英国法哲学家哈特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他认为法律的正当法律效力来源于承认规则,关于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就不再详细说了。因此,他没有提出内在道德一词。
富勒代表的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不能与道德分离,富勒证明其观点的核心主张即是提出的“内在道德”的观点,富勒认为法律道德不同于社会道德,可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内在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内在道德是一种形式道德,此即富勒所谓的“程序自然法”,所有法律只有符合内在道德的要求,才可以称之为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内在道德深藏于法律体系内部,是法律的基础和轴心,道德还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内在道德大部分为愿望的道德等等吧,富勒通过内在道德理论,将法律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他首次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方式进行了清晰的阐述,这是前辈自然法学家没有做到的,也是他的理论对自然法学派的贡献。富勒的理论很丰富,对现当代法理学影响甚大,你可以找相关书籍看一下。
外在道德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如公平正义等;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相互影响,内在道德能促进外在道德的实现。嘿嘿,在火车上没事干,掏出来手机复习一下之前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