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
法律分析: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石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人,通过诉前阅卷,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赔偿责任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